縱囚論
翻案史論,指出縱囚是上下交相賊的沽名之舉。
縱囚論原文與白話翻譯
信義行於君子,而刑戮施於小人。
信義是對君子施行的,刑罰殺戮是對小人施行的。
方唐太宗之六年,錄大辟囚三百餘人,縱使還家,約其自歸以就死。
在唐太宗即位第六年,審查記錄了三百多名判處死刑的囚犯,放他們回家,約定期限讓他們自己回來受死。
是以君子之難能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
這是拿君子都難以做到的事,期望最壞的小人一定能做到。
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,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?
我只看到上下互相揣測、利用,來成就這個美名,哪裡有所謂施予恩德和懂得信義的事呢?
然則何為而可?曰:縱而來歸,殺之無赦。
那麼怎麼做才可以呢?我說:放回家後又回來的囚犯,殺了他們,不予赦免。
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,可偶一為之爾。
至於放回家後又回來,就赦免他們,偶爾做一次是可以的。
若屢為之,則殺人者皆不死,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?
如果屢次這樣做,那麼殺人的都不會被處死,這可以作為天下通行的常法嗎?
不可為常者,其聖人之法乎?
不能成為常法的,難道是聖人的法度嗎?
是以堯舜三王之治,必本於人情,不立異以為高,不逆情以干譽。
所以堯、舜和三王的治國之道,一定是以人情為根本,不標新立異來顯示高明,不違背常情來求取名譽。